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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某系某绿化中心工作人员,某绿化中心未为谈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谈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于当日死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谈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谈父谈妻与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人达成赔偿《协议书》,并已履行。谈父谈妻就工伤赔偿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裁决后,某绿化中心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钟某系谈某之妻,村民委员会出具了钟某患有疾病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的证明,且钟某现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此钟某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本案中某绿化中心与谈某生前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故应参照工伤保险由某绿化中心支付谈某某、钟某工伤保险待遇。至钟某丧失领取抚恤金资格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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