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60078589

A公司与B公司签订《服务外包合同》约定B公司提供人员,A公司支付服务费用同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从业人员发生伤、病、残、亡、退休及其他情形费用A公司承担。A公司将费用支付给B公司后,再由B公司依法办理相关事宜。合同签订后,B公司与吴某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其派遣至A公司工作。吴某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经协调,吴某亲属与A公司、B公司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A公司、B公司按工亡标准共同支付吴某亲属赔偿金105万元该费用由双方各垫付50%。后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A公司支付赔偿金52.5万元。A公司不服提起反诉,请求判决B公司赔偿损失471394元。

双方作出上述约定的目的是用工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如果用工单位未按时足额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由此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作出的约定

上述约定发生于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符合规定,合法有效因未依法为吴某缴纳工伤保险所产生的本应由工伤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亦应由A公司承担

二审法院遂判决A公司向B公司支付赔偿金52.5万元及利息。


南京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南京咨询律师服务,在线南京律师咨询,南京律师咨询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