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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货运代理公司承包某外卖平台配送站点,并与某劳务公司合作招募配送员。何某作为配送员与劳务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但实际上受货运代理公司管理。何某每天按要求工作,请假需向货运代理公司申请。某日何某工作中受伤,要求两家公司按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但均遭拒。何某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涉及劳务关系与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

从本案事实看,某劳务公司虽与某货运代理公司签订了《配送业务承包协议》,但实际上并未对何某等配送员进行管理。而某货运代理公司对何某进行了劳动管理,包括考勤、监督配送任务、结算服务费等,双方存在较强的人格、经济和组织从属性。因此,应认定某货运代理公司与何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从本案看出:现实中,一些平台用工合作企业采用外包或劳务派遣等灵活方式组织用工,但实质上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在劳动者维权时,这些企业常否认劳动关系,以“外包”规避法律责任,增加劳动者维权难度。所以,对于“隐蔽劳动关系”,不能仅凭外观判断,而应依据劳动管理事实和从属性特征明确劳动关系主体,依法确定各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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