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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张某担任销售主管,约定月工资8000元,并享有提成和奖金等福利。但在合同执行期间,某公司未能如约支付张某的工资和福利,张某因此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款项共计48000元,并索赔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审理后,确认某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判决某公司支付张某拖欠的款项及经济补偿。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认张某的权益受到侵害,并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最终,某公司被判决支付张某拖欠的工资、提成、奖金等款项共计48000元,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劳动者应当积极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在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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