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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在某外卖平台站点工作,与某物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孙某注册个体工商户并与某物流公司签订《项目承包协议》,但工作内容和管理方式未变。某物流公司单方面终止协议后,孙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但公司认为双方已变为合作关系,拒绝支付。孙某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案中,孙某虽在商务咨询公司安排下注册了个体工商户并与物流公司建立合作关系,但实质上,双方的管理方式和劳动提供方式未变。因此,物流公司关于双方关系转变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对于孙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仲裁委员会应予支持。


从本案了解到,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与合作关系界限模糊,劳动者工作形式灵活多样。部分平台企业诱导或强迫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却仍对其进行强劳动管理,实则损害劳动者权益。国务院《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严禁诱导、强迫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在仲裁和司法中,应重点审查劳动管理和从属性劳动,防止“去劳动关系化”,保障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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