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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因与A公司发生劳动争议而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逾期未立案证明》内容为:邹某诉A公司工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争议一案本委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告知其需要补充相关材料至今未提供,故在5日内未立案,情况属实。邹某持前述《逾期未立案证明》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采取的是“一调一裁两审制”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未经仲裁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者仲裁裁决的情况下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立案的原因是邹某未按要求补充相关材料而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该种情形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行使仲裁权过程中的正当事由

因此,邹某应当按照仲裁委员会的告知内容。再补充材料后重新申请仲裁,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人民法院遂裁定驳回邹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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