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60078589

赵六是一名女性销售经理,在某科技公司工作多年,业绩突出。然而,在最近的一次晋升中,公司选择了业绩不如赵六的男性同事。赵六认为公司存在性别歧视,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女性员工享有与男性员工平等的就业和晋升机会。公司在晋升过程中仅因性别而忽视赵六的业绩,可能构成性别歧视。赵六有权要求公司说明晋升决策的合理性。


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公司未能提供充分、合理的晋升理由,其晋升决策过程中存在性别偏见,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平等就业原则。因此,判决公司应重新评估晋升决策,并给予赵六相应的补偿。


南京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南京咨询律师服务,在线南京律师咨询,南京律师咨询中心